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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首页】@:征求昆明市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7-05 18:12   字号: [        ]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市水务局提出制定《昆明市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起草形成了《昆明市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登录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aomiao.tv),通过网站bet36体育在线-【首页】@:上方“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szfb@sina.com。

三、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6号楼404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昆明市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附件


昆明市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昆明市中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昆明市辖区内单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中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流量定义】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工程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

第四条【总体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原则,督促中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泄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分工原则】按照“市级监督、县级组织、企业落实、部门联动”的原则,各县级人民政府为中小水电站生态设施改造及监测的责任主体,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组织好县级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及各乡镇(街道办)等职能部门,督促电站按要求开展生态流量设施建设(改造)、监测设备安装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供电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务部门职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安装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监控设施接入监控平台正常运转。建立监管平台,对生态下泄流量实施监管,定期向发改、生态环境、工信部门通报监控情况;组织确认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其以上水电站安装生态流量泄放在线监控装置,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监控设施接入监控平台正常运转,对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会同水务、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确认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配合对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考核。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供电部门职责】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供电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水务部门确定纳入年度考核的水电站名单,采取电量调度、上网计划调整等措施,落实生态流量泄放。

第十条【水电站业主义务】水电站业主应落实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核定的生态下泄流量,安装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建立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情况,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生态流量核定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十二条 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14)、《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SL613-2013)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以及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或批准的水电站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等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第十二条推荐的技术规范、结合下游河道生态需水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因生态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设计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满足泄放核定生态流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测设备宜安装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附近,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全过程。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水文测报、监控数据传输等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其数据采集装置应当具备断点续传、远程管理、在线修改采集参数、在线升级等功能。

第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权限内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并及时将管理工作信息上传至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平台。

修改、删除监测信息资料应在监管平台留有记录,且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八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平台实时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须定期拷贝流量监测信息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传的图像、视频应按要求叠加电站统计代码、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实时泄放生态流量值、采样时间等信息。

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或3个月以上视频监控,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泄放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或蓄意破坏。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生态流量正常泄放,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第二十条 季节性发电的水电站,水电站业主应在停止发电前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备。在报备期间,水电站业主应每月一次提供上网电量读数图片等材料作为停止发电证明材料。停止发电期间,将不再进行生态流量泄放考核。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分时段泄放。

(二)当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还应当停止发电。

(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水电站,应当统筹供水、灌溉等用水要求,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若部分时段生态流量泄放达不到核定值要求,应单独提供情况说明材料,重点说明电站承担综合利用功能期间的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检修、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情况影响生态流量泄放时,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下泄流量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泄放过程、数据上传等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和供电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管平台等收集、汇总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数据信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生态流量泄放合格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并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未及时上传生态下泄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水电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水电站限期整改。在完成整改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存档或录入本级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整改完成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一)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监测设备出现故障的,须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故障发生时间、预计修复时限,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设备修复。

(二)监测数据及图像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视频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

(三)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需符合相关规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辖区内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测信息和考核情况,指导督促生态下泄流量考核不合格的水电站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流量泄放可不纳入考核,但水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一)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该电站泄放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生活用水或灌溉等需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暂停或减量泄放生态流量的。

(三)因工程修复、施工等原因,导致水电站无法执行泄放生态流量相关要求,并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明确意见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水电站无法泄放生态流量的。

达到以上情形恢复时限后,水电站仍无法上传数据且无充足理由的,原则上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执行情况。

(一)检查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总体达标情况。

(二)检查监测通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生态下泄流量考核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年度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下泄流量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当年市级对县级河(湖)长制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日常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单位或个人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职责职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泄放核定值要求,或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未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不能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不能正常上传监测数据,且未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生态流量泄放监测连续2个月不合格的,或者1年内累计3个月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的。

(四)生态下泄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

(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

(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配合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举报水电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发现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三条 对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如管理部门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的,一经查实,将向属地政府通报,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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